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7005,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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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00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江凱龍即戰龍工程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蓋大力士機械廠之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戰龍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乙份,及其負責人江凱龍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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