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拍,406,2009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本件相對人乙○○及債務人甲○○之最新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