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票,744,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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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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