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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依聲請人所附之本票影本10紙記載,其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聲請狀亦請求就總額1仟萬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故聲請人將附表編號2至10之本票票面金額載為1仟萬元,應係誤寫,併此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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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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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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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8月1日 │TH0710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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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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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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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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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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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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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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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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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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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8年8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10月1日 │TH0710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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