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票,784,200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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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原本四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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