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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遞之聲請狀中並未附有本票原本,請提出相對人乙○○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聲請主文及附表中均未記載完整之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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