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家訴,11,200910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被告甲○○涉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920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於98年5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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