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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姓名
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0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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