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移調,81,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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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即
原 告 日昇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告 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參 加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第 三 人 寶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81號(即98年度訴字第209號)因

確認債權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五樓會議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記官 吳金良
朗讀案由:
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到
相對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到
參加人丙○○ 到
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到
第三人訴訟代理人高進棖律師 到
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即被告願於98年11月21日前給付聲請人即原告新臺幣87萬元、給付第三人寶龠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27萬元、給付參加人丙○○新臺幣146萬元。
二、第三人寶龠企業有限公司願對相對人即被告撤回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3號之民事訴訟。
三、參加人丙○○願對相對人即被告撤回本院98年度建字第13號之民事訴訟。
四、聲請人即原告、第三人寶龠企業有限公司、參加人丙○○對相對人即被告之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及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第 三 人 訴 訟 代 理人 高進棖律師
參 加 人 丙○○
參 加 人 訴 訟 代 理人 楊振裕律師
相對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吳金良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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