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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101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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