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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2,160元(計算式:22,518×12×10=2,702,16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尚應補繳26,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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