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勞聲,2,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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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號12
相 對 人 怡禾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彰化縣政府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7年2月5日在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0,860元,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97年2月5日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影本1紙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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