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16,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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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即皇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皇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甲○○即皇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

二、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國稅局新臺幣(下同)863,328 元、牌照稅22,721元、勞保局85,000元、健保局125,000 元),並應提出納稅、完稅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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