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5754,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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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ENA0000000、EN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請務必影印清楚),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係債務人丁○○為支票(票號:ENA0000000)之背書人、債務人丙○○、丁○○為支票(票號:ENA0000000)之背書人,故請求標的欄之請求金額應就其票面金額分別請求(即應有二項請求金額之主文),請具狀更正之。

三、另若欲請求債務人丙○○、丁○○分別就支票(票號:ENA0000000、ENA0000000)與債務人乙○○負有”連帶”給付之責,請一併於請求金額之主文欄載明”連帶”兩字。

四、請提出債務人乙○○、丙○○、丁○○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五、請補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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