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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01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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