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023,2009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點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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