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171,2009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段3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乙○○於93年3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相對人至95年5月25日 止累計消費記帳27,016元正未給付,其中27,016元為消 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 款截止日95年5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95年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27016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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