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208,200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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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08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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