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209,200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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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
債 權 人 湧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湧鈞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智豊刀剪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湧鈞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請具狀釋明確定之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三、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及所附證物所示,其中並未釋明或約定請求利率為何,請提出計息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八之請求依據,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以利本院作業。

四、請提出債務人智豊刀剪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表(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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