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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
債 權 人 己○○
號
上列債權人己○○因與債務人禾鼎精機有限公司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壹佰伍拾元」,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為多少?
二、請提出債務人禾鼎精機有限公司、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戊○○、甲○○○○○○、債務人丁○○○○○○、甲○○○○○○、乙○○、丙○○、庚○○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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