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371,200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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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371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陳馬鑾」抑或為「丙○○」?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陳馬鑾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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