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陸佰
-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
- 三、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
-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6月2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 (二)緣債務人甲○○另於民國95年2月27日起另邀債務人乙○
- (三)緣債務人甲○○又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起另邀債務人丙○
- (四)詎借款後,債務人僅分別繳納利息至98年7月24日、98年7
-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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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巷5號
債 務 人 乙○○
30號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6月2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整,約定清償日為111年6月24日;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
(二)緣債務人甲○○另於民國95年2月27日起另邀債務人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整,約定清償日為102年2月27日;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
(三)緣債務人甲○○又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起另邀債務人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整,約定清償日為112年10月15日;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
(四)詎借款後,債務人僅分別繳納利息至98年7月24日、98年7月27日、98年7月15日止,其餘現欠本息、違約金如前揭請求標的及數量,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58562│ │7月24日起 │ │四三五 │
│ │9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周│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92240│建德 │7月27日起 │ │五二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甲○○、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478587│順能 │7月15日起 │ │三一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8562│ │8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周│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2240│建德 │8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甲○○、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8587│順能 │8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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