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462,200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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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
債 權 人 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公司法第208、208之1條規定,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他董事或常務董事代理之,或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
台端以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乙○○為法定代理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不合法,請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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