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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
債 權 人 車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車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車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請求之送貨單金額並未記載是否請求利息,若欲加以請求,其利息請起算日為何,請台端加以釋明,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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