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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961號
債 權 人 乙○○
3號
3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參照。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依本院98年度斗簡字第8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確定判決為依據,然依前揭說明,債權人自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其捨此不為,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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