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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11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
債 務 人 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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