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147,200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林森實業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式,並補正該公司之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等資料,並陳報前開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及債務人乙○○、甲○○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