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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及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丙○○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期限至102年1月5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 (逾期時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為2.71﹪)加年息3.955%計算,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97年12月5日起不為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16,478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9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54178│碧惠 │2月05日起 │ │六六五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62300 │碧惠 │1月05日起 │ │六六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4178│碧惠 │1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2300 │碧惠 │2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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