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12,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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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債 權 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債權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與所附電信費帳單上之「遠傳電信」不符,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若債權人公司有變更合併,請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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