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14,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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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14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甲○○、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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