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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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