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39,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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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欄之債權人為甲○○,與狀尾簽名不符,請具狀更正債權人之姓名。
2.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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