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49,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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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乙○○
巷3號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如證物欄所載之支票(票號:LG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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