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55,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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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陳錫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所提出之本票19紙均無發票日,為無效之本票,故不得基於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並請更正聲請原因及事項之敘述。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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