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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蕭詠駿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達眾通訊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詠駿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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