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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抵押物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8月17日,故本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應提出借款雖未到期但得期前請求之依據(如:約定利息積欠一個月以上等情事,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之特約約定)。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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