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票,765,2009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575091、CH575092)正本二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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