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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乙○○
3之1
聲 請 人 丙○○
3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27年11月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灣省彰化縣埤頭鄉○○村○鄰○○路○段555號)於民國98年7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叁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叁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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