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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午○○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代 理 人 癸○○
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亥○○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辰○○
債 權 人 壬○○○○○○○○○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甲○○
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子○○
7號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代 理 人 酉○○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之個人薪俸單影本在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任職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0,050元(參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230號裁定),且債務人原有之不動產已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3604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民國97年9月3日拍定,故名下已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又債務人尚需與配偶共同扶養在學之次女一人,僅陳報每月支出1,500元,自屬適當。
且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後仍願降低自身之支出,提出每月還款20,000元並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總清償金額為1,920,000元之更生方案,債務總清償成數已達56.44%。
然其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清償金額與扶養次女之支出後,僅餘8,550元,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98年度全國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9,829元,堪認其已縮減自身生活必要支出而確有清理債務之最大誠意。
是本院核其該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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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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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0,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6.44%。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402,076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9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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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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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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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荷商荷蘭銀行 │ 723,668 │ 4,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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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505,608 │ 2,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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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聯邦商業銀行 │ 397,477 │ 2,336 │
├──┼────────────┼─────────┼────────┤
│ 4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383,663 │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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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352,996 │ 2,076 │
├──┼────────────┼─────────┼────────┤
│ 6 │ 華南商業銀行 │ 216,384 │ 1,272 │
├──┼────────────┼─────────┼────────┤
│ 7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87,485 │ 1,102 │
├──┼────────────┼─────────┼────────┤
│ 8 │ 萬泰商業銀行 │ 169,314 │ 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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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108,908 │ 640 │
├──┼────────────┼─────────┼────────┤
│10 │ 玉山商業銀行 │ 105,345 │ 620 │
├──┼────────────┼─────────┼────────┤
│11 │ 台灣土地銀行 │ 100,483 │ 590 │
├──┼────────────┼─────────┼────────┤
│12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 84,272 │ 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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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60,645 │ 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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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 5,828 │ 34 │
│ │ 所彰化監理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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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3,402,076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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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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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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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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