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家移調,6,2009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家移調字第6號(即98年度婚字第376號)因

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家事
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弘仁
書 記 官 謝玲英
通 譯 吳政翰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謝玲英
法 官 陳弘仁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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