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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01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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