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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54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3,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
惟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8,14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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