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移調,78,2009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丙○○
1
被 告 一路發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 上一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3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774號(即98年度移調字第78號)因

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下午3時0分在本
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到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甲○○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正,(含強制及第三責任險)。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前乙次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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