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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7 月13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8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 元,應徵裁判費1,830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110 元,尚有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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