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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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