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簡上,98,2009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