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簡上移調,6,2009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上移調字第6號(即97年度簡上字第90 號

)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
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 到
相對人複代理人蘇若龍律師 到
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兩造同意就以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5年1 月23日,到期日為96年3 月30日,票號:CHN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以由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壹佰陸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之金額與聲請人乙○○之條件為和解。
二、上開金額已由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調解成立前,給付壹佰貳拾萬元,由聲請人乙○○受領,另聲請人乙○○並已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德股領取對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提存之假扣押反擔保金執行之分配款柒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
故聲請人乙○○應返還貳拾伍萬元予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三、聲請人乙○○應於民國98年10月7 日前退還上開貳拾伍萬元,由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向聲請人乙○○之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領取現金。
四、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同意於領取上開款項時,同時交付撤回對聲請人乙○○刑事告訴之撤回狀予聲請人乙○○之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
五、聲請人乙○○之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當場提出系爭本票,由聲請人乙○○之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及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在系爭本票上畫X並記載作廢字樣。
兩造並同意將已作廢之系爭本票正本附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0號卷內。
六、聲請人乙○○就系爭本票之其餘請求權均拋棄,相對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就系爭本票之簽發亦不得以任何法律關係向聲請人乙○○請求返還已受領之壹佰陸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或請求賠償。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 )並無異議後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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