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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即少年隊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存字第127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2925號假扣押事件,於民國92年度存字第1271號提存書,前經裁定變更提供擔保之新台幣2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2 期登錄債券,准予變換為現金新台幣177,000 元以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2年度裁全字第2925號裁定准以新台幣(下同)177,000 元或等值之台北市建設公債為假扣押之擔保,曾提供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債票面額共計200,000 元供擔保,以92年度存字第1271號提存完畢,嗣該提存公債到期,聲請人復向鈞院聲請更換提存物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第2 期等值之登錄債券(95年度存字第2735號),因聲請人公司資產調整,請准予變更為現金擔保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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