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補,394,2009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13日具狀提起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辦理BS-5156自小客車註銷登記及負擔所需規費之約略價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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