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補,403,2009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許智捷律師即蕭炯熙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