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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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